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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行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景凡、毕景珍、刘丽华、杨红、杨雪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景凡,毕景珍,刘丽华,杨红,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7行终37号上诉人(起诉人)杨景凡,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上诉人(起诉人)毕景珍,女,194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上诉人(起诉人)刘丽华,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上诉人(起诉人)杨红,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上诉人(起诉人)杨雪,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上诉人杨景凡、毕景珍、刘丽华、杨红、杨雪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毕景珍等五人上诉称,2014年6月4日上诉人给中央领导寄信,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以下简称莫旗公安局)非法拘留。2014年9月11日毕景珍又被莫旗公安局拘留5个月。上诉人因限制人身自由耽误了去北京调取政府信息公开的证据。2016年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作出了天公(2016)第014号-回《登记回执》,2016年1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作出了天公(2016)第035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上诉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上诉人是在收到《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有超期。本院认为,2014年6月8日莫旗公安局作出了莫公(治)行罚决字(2014)277号、278号、279号、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杨红、刘丽华、杨景凡、杨雪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向以上违法行为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拘留期满后,以上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6月8日莫旗公安局作出了莫公(治)行罚决字(2014)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毕景珍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毕景珍不服该决定,于2014年7月31日向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12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作出了呼公复决字(2014)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毕景珍称其于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2月被刑事拘留,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了其成年家属,毕景珍在释放后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另上诉人毕景珍称2014年9月12日莫旗公安局作出的莫公(治)拘通字(2014)181号拘留通知书在刑事案件中予以解决,在本案中放弃撤销该拘留通知书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五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杨景凡、毕景珍、刘丽华、杨红、杨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兰审判员 张吉春审判员 臧旭东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芳琪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