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任某与闫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闫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民初1555号原告任某,女,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甲,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原告任某诉被告闫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杰夫、被告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在舞钢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儿子闫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再婚后,尤其是自2014年又生育一子后,对闫某乙生活上关心照顾不够,学习上根本不去辅导,儿子不愿跟随被告生活,两年来儿子实际上基本跟随原告生活。为了照顾儿子的成长、发育,给其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请求变更儿子闫某乙抚养关系。原告认为,法律确认子女抚养权的本质主旨是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被告目前无法更好的抚养儿子。请求判令变更儿子闫某乙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被告闫某甲辩称:儿子小时候是我老母亲照顾,我母亲对孩子一直比较牵挂。我工作比较忙,原告带孩子说累,提出离婚,最后协调复婚,复婚后因为家务事生气,闹得鸡犬不宁。2009年又提出了离婚,问我要了10000元。协议规定给我抚养,离婚几天后,又提出复婚,我没有同意。原告经常骂我,找我们局领导,原告拿儿子为借口要挟我,做为一个母亲教育儿子不当,只要是节假日,原告带完孩子之后,孩子的性格都会起变化。××××年结婚,有了第二个孩子后,原告继续发信息、打电话骂我,2015年初又找局领导,给我协商要走儿子。离婚这么久,原告经常找我们领导、家属吵架,原告的起诉都是无理取闹。孩子跟着谁生活好,希望法院酌情判决。孩子跟着我从来没有要过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育有一子取名闫某乙,现年11周岁,在舞钢市实验小学读书。2009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在舞钢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不问女方要抚养费。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已再婚,再婚后又育有一个子女。原告在庭审中称其有固定工作,有稳定的住处,月收入2200多元。被告在庭审中称其也有固定工作,有稳定的住处,月工资2100元,除工资外还有其他经济来源,但不固定。庭前闫某乙向本院明确表示其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生活教育,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告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孩子闫某乙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在充分考虑闫某乙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原告各方面的情况,对原告主张将闫某乙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原告主张的每月600元的抚养费,闫某乙现处于小学学习阶段,根据被告稳定收入的数额及被告再婚后又育有一子女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任某与被告闫某甲的婚生子闫某乙由原告任某抚养。被告闫某甲自2016年9月份起每月给付闫某乙抚养费500元,支付办法:每半年支付一次,2016年9月份——2017年2月份抚养费3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2017年3月份——2017年8月份抚养费3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以后每年以此类推,至闫某乙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闫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辉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人民陪审员 李永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振纲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