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赖世交与董德福,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世交,董德福,邱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赖世交,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373。被告董德福,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人,住化州市。身份证证号码:xxxx5437。被告邱娣,女,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人,住化州市。身份证证号码:xxx465。系被告董德福的妻子。原告赖世交诉被告董德福、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世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德福、邱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董德福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亲笔写下《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款约定于2015年8月16日前还清,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归还借款,利息则按本金20%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但约定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邱娣作为被告董德福的妻子,其依法应当对其夫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约6037元给原告赖世交。二、被告董德福、邱娣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董德福、邱娣不作答辨。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德福、邱娣为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我本人董德福因生意周转的资金不足,现向赖世交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出借人若要收回以上借款,提前15天告知借款人,借款人保证按出借款提出的���款时间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及本息”。并由借款人被告董德福签名盖指模确认。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约定被告董德福若逾期归还,则利息按本金20%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董德福追讨,但两被告至今也未还过款给原告赖世交。为此,原告赖世交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述诉求。庭审中,原告赖世交同意放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请求,只要求被告董德福、邱娣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被告董德福签名的借款合同、原告的陈述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德福为经营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在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赖世交借款20000元,有被告董德��立下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原告赖世交请求被告董德福、邱娣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据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同时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归还利息则按本金20%计算,因而原告赖世交提出放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请求,只要求被告董德福、邱娣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董德福、邱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赖世交。本案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被告董德福、邱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