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蔡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在执行(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671号蔡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某应付申请执行人蔡某抚养蔡子豪的抚养费1476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胡某尚欠申请执行人蔡某抚养蔡子豪的抚养费147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