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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何文林与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林,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林,男,生于1962年4月1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3号丽景华庭一期二幢二单元九楼。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林与被执行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