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3128号闫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128号原告:闫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甲,男,汉族。原告闫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以与被告马某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