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3128号闫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128号原告:闫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甲,男,汉族。原告闫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以与被告马某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