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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逯世言与被执行人谢兆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世言,谢兆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逯世言,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兆潜,男,1986年8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逯世言与被执行人谢兆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谢兆潜于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支付逯世言欠款5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00元。因谢兆潜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逯世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兆潜名下在我市没有房产可供执行;截至2016年3月14日,被执行人谢兆潜名下在全国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合计5034.78元;另查明,谢兆潜名下有车牌号苏A××××ד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部,因车辆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本院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谢兆潜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逯世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将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建民初字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伯君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王扩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