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657号原告: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丹工业园刘湾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锋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翠萍小区二排东段。法定代表人:张顺海,董事长。原告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强电缆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强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华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强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9831元,并从2014年2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偿还货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建商州区廉租房工程时,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被告项目部负责人陈小民购买原告各种电缆线价值239831元,用于C标段工程。2012年5月18日、2014年2月6日被告分别支付原告10万元、5万元,剩余货款89831元至今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诉。被告陕西华秦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被告陕西华秦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新建廉租住房小区建设管理处签订《协议书》,由被告公司承建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侯塬村东廉租房7号、10号楼工程。2012年3月1日原告林强电缆公司与被告华秦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公司购买原告BV铜单线2.5㎜2每卷152元、数量422卷、金额64144元;BV铜单线4㎜2每卷252元、数量492卷、金额123984元;BV铜单线10㎜2每卷700元、数量147卷、金额102900元;BV铜单线16㎜2每卷1100元、数量7卷、金额7700元;BV铜单线25㎜2每卷1700元、数量14卷、金额23800元;合同下端有按实际数量结算字样。被告公司项目部收到原告电缆线为:2012年3月2日BV2.5㎜铜单线170卷、BV4㎜铜单线120卷、BV10㎜铜单线24卷,金额为72880元;2012年3月6日BV4㎜铜单线90卷,金额为22680元;2012年3月9日BV4㎜铜单线105卷,金额为26460元;2012年3月15日BV4㎜铜单线100卷,金额为25200元;2012年3月28日BV2.5㎜铜单线42卷、BV4㎜铜单线100卷,金额为31584元;2012年3月31日SYWV射频电缆电视线20卷、单价120元,HSYV超五类数字电缆网线7卷、单价425元,金额为5375元;2012年5月11日BV16㎜铜单线15卷,金额为16500元;2012年4月2日RVV铜软护套20卷、单价180元,金额为3600元;2012年4月2日BV10㎜铜单线33卷,金额为23100元;2012年5月14日BV16㎜铜单线1卷、BV25㎜铜单线2卷,金额为4292元;2012年5月14日BV2.5㎜、BV4㎜、BV6㎜、BV10㎜、BV16㎜、BV25㎜铜单线各一卷,金额为4500元;2012年8月30日BV4㎜铜单线15卷,金额为3660元。上述共计货款金额为239831元。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支付原告100000元,2014年2月6日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89831元未支付。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商洛市商州区新建廉租住房小区建设管理处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购销合同书、发货清单12张、收据1张、赵正来证明、本院调查赵正来笔录。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在承建商洛市商州区新建廉租住房小区柳家沟迁建工程C标段7号、10号楼时,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书》,被告在原告处购买BV铜单线。原告已经将BV铜单线交付给被告,被告项目部人员已签收。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项目部系被告公司内设机构,对外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承担民事义务主体的资格,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9831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双方未有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89831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敬小涛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瑞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辛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