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万锦与四川省中宏盛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锦,四川省中宏盛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725号原告周万锦,男,生于1986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告四川省中宏盛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路48号1层。法定代表人宁天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锦与被告四川省中宏盛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周万锦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的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周万锦负担。审判员 赵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