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0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洪慧团申请执行艾自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慧团,艾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89号申请执行人洪慧团,女,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艾自明,男,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水河镇XXX村委会XXX小学。关于申请执行人洪慧团申请执行艾自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洪慧团提出与被告艾自明离婚,被告艾自明同意离婚。二、共同生育之长女艾早早(2004年4月8日出生)由原告洪慧团抚养教育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被告艾自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0元(从2015年4月起执行,每��支付一次)。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金沙商住楼XX幢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为金发房权证(20XX)字第00000X**号,面积为131.52平方米)房屋一套归长女艾XX所有,位于金水河村委会老庙河矿山对面橡胶580棵归被告艾自明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105600.00元,原告洪慧团负责偿还52800.00元,被告艾自明负责偿还52800.00元。案件受理费635.00元,原告洪慧团自愿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艾自明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权利人洪慧团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艾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自明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洪慧团与被执行人艾自明于2016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2530执89号执行案件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自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