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银与谈田忠、延锋汽车饰件系统仪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谈田忠,延锋汽车饰件系统仪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016号原告赵银,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孔秀美,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谈田忠,男,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延锋汽车饰件系统仪征有限公司,住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屹丰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公司人事部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银与被告谈田忠、延锋汽车饰件系统仪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银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佐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