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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465号原告朱某,务农。委托代理人方健民(系平江县余坪镇深坑村委会推荐),退休干部。被告崔某甲,厨师。原告朱某诉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祖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下半年在上海市打工相识,恋爱期间关系尚好,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崔某乙,现随母生活,在汉昌小学读书。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双方为在平江安家落户,勤奋打工挣钱买房,并于2011年10月在城关镇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居住至今。但后段夫妻关系恶劣,难以共同生活下去,由于被告思想、生活作风发生了质变,常在外酗酒、打牌、赌博、吃喝玩乐,夜不归家。更难使原告忍受的是被告在外嫖女人,有外遇,所以夫妻吵闹不休,原告父亲得知后,于2013年5月底去上海将原告母女接回平江,从此夫妻分居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2007年在上海结识,年结婚,生育一女,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平江也买了房子,去年刚装修,但在2014年被告一时糊涂,犯了大错,交了一个女朋友,后被原告知道,就因此事至今未得到原告的原谅,但至今被告对这个家庭及老婆小孩,担负应有的责任、义务,也很爱她们,能够把房子买在平江,被告就打算跟原告好好过一辈子。虽然夫妻之间有矛盾,但还没有到感情破裂的地步。被告更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弥补原告及小孩,做一个合格的好丈夫、好爸爸,更想让宝宝有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甲系内蒙古奈曼旗先锋乡鄂布根包冷村人,原、被告2007年在上海打工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崔某乙,婚后前段夫妻关系较好,两人一直同在上海打工,并在平江县城关购买住房居住,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回平江生活,但后来双方又自行和好,原告于2014年又前往上海打工,与被告互有来往。2014年原告回到平江,之后未再外出,2015年被告曾回平江过年,之后一直独自在外打工。此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被告产生不满,双方多次在电话、微信中发生争吵。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共同之女,并共同购买了住房,双方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因被告生活作风问题产生过矛盾,但过后自行和好,近年双方因聚少离多,夫妻缺少感情交流,并未有大的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