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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东光烘干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密山市玉珠大豆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东光烘干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玉珠大豆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东光烘干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金顺,经理。被执行人密山市玉珠大豆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吕凤珠,职务不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东光烘干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万元,未执行标的为3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