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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爱玉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爱玉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024号罪犯黄爱玉,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爱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爱玉等11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爱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爱玉已于前二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爱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爱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爱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爱玉剩余的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爱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晴审 判 员  赵一鸣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丽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