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丁玉文与山东红牛电动车有限公司、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文,山东红牛电动车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227号原告:丁玉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相瑞合。被告:山东红牛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省,经理。被告: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文与被告山东红牛电动车有限公司、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玉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玉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玉文撤回对被告山东红牛电动车有限公司、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飞人民陪审员 贺长安人民陪审员 赵正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