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2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21146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彩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科大厦C座二层。法定代表人:江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梅。原告李向晖与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品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