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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宗林与代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宗林,代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马宗林,男,1957年3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代光成,男,1971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马宗林与代光成(2015)青民初字第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1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元、申请费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执行计划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赵庆伟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