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昭平县昭平镇家丽灯饰店与谭力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平县昭平镇家丽灯饰店,谭力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昭平县昭平镇家丽灯饰店。被执行人:谭力铭。本院在执行(2016)桂1121执381号,被执行人应该承担的诉讼费175元。有执行过程中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121执38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谢茂余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彭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