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尚胜德与孙大伟、第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胜德,孙大伟,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924号原告尚胜德,男。委托代理人杨桂梅,女。被告孙大伟,男。第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湖滨教师花园1#商服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胜德与被告孙大伟、第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胜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胜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胜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5.50元(已减半),由原告尚胜德负担。审 判 长 金昌国代理审判员 王金贵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