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任凯里、任凯国、李白轩等诉被告何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凯里,黄应帮,李白超,穆树林,李国进,李国江,李白轩,喻应海,周其富,周其伍,穆仕华,喻应财,周其清,罗顺均,周其发,黄昌明,李明权,任凯国,喻应祥,任凯华,李白万,何洪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2850号原告:任凯里,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41号。原告:黄应帮,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李白超,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穆树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李国进,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李国江,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李白轩,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喻应海,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周其富,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周其伍,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穆仕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喻应财,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周其清,男,汉族,生于1941年8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罗顺均,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周其发,男,汉族,生于1948年1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黄昌明,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李明权,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任凯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喻应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任凯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原告:李白万,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诉讼代表人:任凯里、任凯国、李白轩。被告:何洪波,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温水镇罗汉村自然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凯里、任凯国、李白轩等诉被告何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凯里、任凯国、李白轩等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材料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税秀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