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鲁金海与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金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金海,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水电安装分包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管辖法院是甲方(即上诉人方)的注册地法院,上诉人注册地即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鲁金海提交的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涉案工程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南山郦都17#、18#楼位于蚌埠市××山区辖区之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璐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