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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朱爱华诉冷文彬、李红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华,冷文彬,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朱爱华被执行人:冷文彬被执行人:李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朱爱华申请执行冷文彬、李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冷文彬、李红从2016年8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爱华3000-5000元,直至还请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剩余款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