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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卫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卫生,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247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行董事长。被告曾卫生。被告XX。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卫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卫生、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卫生、XX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