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宇宙与广东省东莞市石龙耐火材料厂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宇宙,广东省东莞市石龙耐火材料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宇宙,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石龙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单彩连。再审申请人孙宇宙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东莞市石龙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石龙耐火材料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宇宙申请再审称,石龙耐火材料厂1992年将孙宇宙当做自动离职处理,但孙宇宙从来没有收到石龙耐火材料厂的任何通知文件,一点也不知情,因此不能将孙宇宙作自动离职的职工,孙宇宙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孙宇宙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即使孙宇宙对石龙耐火材料厂自1992年将其当做自动离职处理时一点都不知情,但孙宇宙在1995年7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石龙耐火材料厂的劳动保险关系已经解除,如孙宇宙对此有异议,应当在1995年9月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而孙宇宙直到2014年9月26日才提起,明显已超过仲裁时效,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宇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冬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