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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培方与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方,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平,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737号原告张培方,男,生于1989年2月12日,汉族。被告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建平。被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7层709.法定代表人段红建,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方诉被告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平、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培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