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大朗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大朗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江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市大朗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俊峰,总经理。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大朗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宿州市大朗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市大朗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