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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财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佟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某某,佟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713号申请人:邱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申请人邱某某与被申请人佟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邱某某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长 郑 娜代理审判员 赵 瑞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