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财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佟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某某,佟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713号申请人:邱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申请人邱某某与被申请人佟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邱某某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长 郑 娜代理审判员 赵 瑞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