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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先良与被执行人冯亮福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良,冯亮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吴先良,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冯亮福,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吴先良与被执行人冯亮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先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冯亮福在福建索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已被另案冻结,暂待处置变现,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