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傈僳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魏某某,女,傈僳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支行城郊分理处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魏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支行城郊分理处开设的帐户:存款5050.00元(额度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康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佳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