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9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72-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侯春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随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