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7民初19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72-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侯春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随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