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周扬吉与吕培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扬吉,吕培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68-2号申请执行人周扬吉,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荣哲,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培雷,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培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培雷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扬吉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吕培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6日、12月22日、2016年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吕培雷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培雷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吕培雷有闽C22X**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培雷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26日、3月22日、4月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吕培雷银行存款共人民币4987.88元,因被执行人吕培雷在本院其他未结执行案件,本院将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3、于2015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吕培雷所有的闽C22X**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因本院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车辆的线索,故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拍卖;4、于2015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吕培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周扬吉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培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