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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杭州荣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路达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路达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182号原告杭州荣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江南村。法定代表人陈立铭,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路达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庙后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路达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荣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荣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荣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