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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茹官华与茹显浪、茹官和、茹显鸿、茹官波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茹官华,茹某甲,茹官和,茹某乙,茹官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茹官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0日,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茹某甲,男,汉族,生于2003年1月30日,学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茹官和,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4日,系茹某甲之父。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茹某乙,男,汉族,生于2003年9月13日,学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茹官波,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7日,农民,系茹某乙之父。再审申请人茹官华因与被申请人茹某甲、茹官和、茹某乙、茹官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陕10民终185号民事判决,茹官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茹官华于2016年8月22日以自愿接受司法救助为由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茹官华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茹官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淑成审判员  屈晓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