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先富与刘光伯、刘小波、秦小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富,刘光伯,秦小容,刘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先富,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刘光伯,男,194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秦小容,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小波,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黄先富与被执行人刘光伯、刘小波、秦小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6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6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光伯、刘小波、秦小容在银行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