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860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邓多柏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邓多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8601执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153-1。法定代表人汤良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永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邓多柏,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多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20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多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及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邓多柏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待发现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8601执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前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渝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