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与曲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曲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曲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曲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向本院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曲某、赵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万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