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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何国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382号移送执行人光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国明,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光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何国明罚金一案中,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