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4民初324号原告: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丘县林业局东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虎,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先进人民陪审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王美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