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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颜某某、刘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某,刘某某,衡阳市珠晖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2011年11月27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系刘某某之母亲。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组组长。申请人颜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