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蒋哲锋与盛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哲锋,盛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961号原告:蒋哲锋。被告:盛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哲锋诉被告盛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哲锋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哲锋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哲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蒋哲锋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