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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霍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437号原告霍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