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霍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437号原告霍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