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英与张明亮、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张明亮,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明亮,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62099-X。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张明亮、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明亮、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