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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柴发龙与唐敬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发龙,唐敬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柴发龙,男,汉族,住高台县骆驼城镇。被执行人:唐敬天,男,汉族,住高台县骆驼城镇。申请执行人柴发龙与被执行人唐敬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作出的(2015)张中民终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唐敬天支付申请执行人柴发龙欠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敬天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柴发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固定经济来源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张中民终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