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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徐艳华、徐林松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徐艳华,徐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徐艳华,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徐林松,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雷埠乡李店居委会洪二组1559.6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徐林松户922.98平方米、徐艳华户636.6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和围墙)。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枫岭村张明组村民徐林松、徐艳华,在怀宁县雷埠乡李店居委会洪二组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雷埠乡李店居委会洪二组1559.6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徐林松户922.98平方米、徐艳华户636.6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和围墙)”。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汪流生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储晓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