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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1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上饶市哥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上饶市哥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616号之一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负责人:吴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上饶市哥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法定代表人:顾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哥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30元,退回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2265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2265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万青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