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尚芬申请保全被执行人黄勇、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尚芬,黄勇,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423号申请执行人:杨尚芬。被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人杨尚芬与被执行人黄勇、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8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勇、张艳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车辆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