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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尚芬申请保全被执行人黄勇、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尚芬,黄勇,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423号申请执行人:杨尚芬。被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人杨尚芬与被执行人黄勇、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8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勇、张艳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车辆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