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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龙海与妥四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海,妥四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69号申请执行人刘龙海。被执行人妥四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龙海与被执行人妥四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特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妥四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妥四九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龙海案款13500元,并由被执行人妥四九承担执行费用103元,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送达至本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4)特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达木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