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洪湖市瀚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湖市瀚鸿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1017号起诉人洪湖市瀚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滩镇新滩口村18号法定代表人杨章达,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起诉人洪湖市瀚鸿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2014年初,被告王柏平与杨章达以共同投资合作,为中铁一局武汉洪湖项目部供应材料为由,邀约第三人黄移华、XX智于同年4月28日一起成立了洪湖市瀚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鸿建材)。同年4月至7月,第三人黄移华、叶智群共计投入了500万元到瀚鸿建材。尔后,被告王柏平将公司的资金转出,部分用于购买相关材料,并送至中铁一局武汉洪湖项目部。2015年5月,第三人才得知,瀚鸿公司在中铁一局武汉洪湖项目部的业务早就被洪湖市新滩镇广广建材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广建材)所替代。现在中铁一局武汉洪湖项目部帐上所有应结算的资金都在广广建材名下,瀚鸿建材及第三人多次要求王柏平、广广建材及时归还非法侵占的资金,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起诉人认为王柏平、广广建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侵占起诉人500万元款项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而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王柏平、广广建材共同返还占用的资金500万元;2、王柏平、广广建材共同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150万元(以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16年8月9日,最后实际经济损失应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柏平、广广建材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王柏平、广广建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侵占其500万元投资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洪湖市瀚鸿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圣雄审判员 范体发审判员 庄 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