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树本与王培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本,王培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本。被执行人王培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交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培果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培果的房产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培果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9200号水岸家园9号楼4-402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码: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二、被执行人王培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培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祥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