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72629-8),住所地: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庚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096446-8),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防灾减灾园。法定代表人宋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鹏分社和普明分社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鹏分社(账号:88×××06)的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明分社(账号:88×××24)的存款的冻结并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孟乔 来源: